从股权退出机制看婚姻,谁在裸泳,一目了然!

引言: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张雨绮再一次通过婚姻让大家见识到了什么叫做“霸气侧漏”,正如前文所言,张雨绮的任性洒脱不是谁都能学的来的,其背后不仅仅是张雨绮本身的“硬实力”,还有“软实力”婚姻的退出机制在发挥着效用。

不可置否,结婚是个人的自由,同样,离婚也是,但当许多人在真的需要兑现这个自由的时候,就会发现,其实自己一点也不自由。为什么?因为畏惧,畏惧离婚。在很多人看来,离婚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一提到离婚,就仿佛大逆不道、十恶不赦、罪不可恕,天降横锅。

这就好比,刀的出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突然有一天,有人持刀杀人了,那就是刀的错,刀就不应该出现,如果没有刀的出现,就不会有人持刀行凶了,这是什么谬论?有人持刀行凶,难道就没人持刀护国?

“离婚”这个婚姻中的退出机制也是如此,既是斩断婚姻联系的刽子手,也是维系婚姻的护航员,关键还是在于人本身。我们要正确的看待离婚、看待退出机制,别空有宝山却无从利用。

 

1、权益的保障

婚姻是什么?是社会文明的产物,用来保障孩子的抚养、家庭的和谐,但它并不保障爱和幸福,所以,婚姻中,对方不适合你不爱你,一个人生活一个人带孩子又如何?

就算一个人,你只要有足够的爱和过好生活的能力,有什么不好?而离婚这个婚姻中的退出机制其实就是你追求这种权益的一个保障。

如同在我们企业中,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员工会怎么想?特别是让员工花钱购买的股份,他们还会认为你没钱了,又在想方设法骗他们的钱,那股权激励还能起什么激励作用?

退出机制起到的是一个给予双方保障的作用,它是基于法律限制和章程限制的。


在法律上,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章程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既是给员工的保障,也是给公司的保障。

同理,婚姻是为了什么?

是为了把两个人的幸福情感效用大化、加强双方联系有力的方式,但如果婚姻带来的是不幸福,是来自另一半的暴力相对,那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此时,退出机制“离婚”的价值便体现出来了。

在法律上,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双方协议中,可以具体标明,房归谁车归谁娃归谁,财产怎么分,作为过错方应该怎么补偿受害方。

也就是说,虽然在张雨绮离婚这事儿其内幕到底怎么样没有被披露出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离婚判定上,张雨绮肯定没有吃亏,根据相关法律,就算对方净身出户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2、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有不少女性在婚姻中受尽磨难,却怎么也不愿意离婚,为什么?

有人认为,如果就这样轻易的离婚,我过去所付出的青春是什么?付出的感情谁能弥补我?还有人认为,离婚了,我再婚就成二婚了,那个男人愿意要我?孩子需要抚养,没有了婚姻可以支撑,我一个人怎么养?

所以,我不希望离婚。

但事实上,促使这些心理产生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只能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不光自己的日子越来越难过,另一方也不见得舒坦,当然也或许会拿捏这你不想离婚这一点,更肆无忌惮。

还是拿我们企业中的股权激励来说,在许多人开始创业的时候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四个人合伙创业,创业进行到1年半时,有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不合,他又有个其他更好的机会,因此,他提出离职,但是,对于该合伙人持有的公司30%股权该如何处理?

离职合伙人说,我从一开始就参与创业,既有功劳,又有苦劳;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公司章程也没规定;合伙人之间也没签署过其他协议,股东退出得退股;合伙人之间从始至终就离职退股也没做过任何沟通,因此,他拒绝退股,有什么问题吗?

这时候,公司的其他留守合伙人就不忿了,表示他们还得把公司像养小孩样养5年,甚至10年,你打个酱油就跑了,还想不交出股权,这对我们继续参与创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公平。

然后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扯皮互相折腾,这显然就是因为没有从一开始就设定一个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导致的后果,退出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权激励计划退出原因可以分为员工“过错性退出”和“非过错性退出”。

过错性退出,是说员工因为自身过错,而导致其被要求退出激励对象范围,此类触发条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违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者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激励对象擅自处分激励股权或期权的。

对于这类过错性的退出,其处理原则为惩罚性的,一般来说只是保证出资资金的安全,如果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其股权按照出资价格回购。

而非过错性退出,是说非员工自身过错,但由于其他特殊的情况而需要退出股权激励范围。

比如,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一般都会约定一个5年左右的服务期,在这之后需要允许员工选择继续持有还是变现,当然也有回购。员工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辞职、离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取消其激励资格,未行权的激励股份不再行权。若员工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等,则允许员工或其家属选择继续持有股份一段时间享有分红还是一次性回购。

还有一种为特殊的情形即离婚,若激励对象离婚的,则离婚时激励对象已获得公司股份或未行权、未解锁部分的股份,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配给配偶,激励对象应自行出资解决对配偶的补偿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退出机制的设定,是处理问题的有效工具,针对不同阶段不同状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婚姻也是如此。在婚姻中,每个人都要学会坚守自己的底线,无论是心理上的还是生理上的,针对不同的状况来应对,如果对方侵犯了,就要学会抗争,捍卫自己的底线,离婚就是捍卫底线的一种好方式。

你想想,如果对方都敢于家暴、出轨、称没有感情了,连离婚都无所谓了,这样的人还能够给你婚姻的幸福吗?

 

3能够解决流动性的问题

事实上,在我们企业中,所谓的股权激励退出机制,更多的像是一个“出口”,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是以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的。它的大特点是可以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新人再投资。解决的是公司的流动性的问题,是股权激励能够发挥效果的关键所在。

因为,公司的股份在员工退出的时候才更有价值,就像我们手上的钞票,只有能花出去,买得到东西,它才有价值,如果花不出去,那就是废纸一张。

因此,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退出机制不仅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持续的发展性,还能够让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过程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树立标杆,在后期给新人做股权激励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英国伟大的作家与艺术家奥斯卡·王尔德曾说过,“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结婚。”

结婚的时候认为两个人成为亲密的关系是幸福感叠加,但当感情破裂,一方面,双方在争吵、痛苦中生活,活得别扭,不开心,不幸福,而离婚,则可以切除生活中这块隐隐作痛的肿瘤,摆脱痛苦,让一切都过去。

另一方面,经过一次离婚,受到一次挫折,也就增加了一些经验,从而会使自己更成熟,有利于处理好再婚的婚姻关系,也为许多婚姻中不幸福的人树立里标杆,让更多受困于婚姻或者在婚姻中遭受苦难的人,敢于迈出离婚这一步。

事实上,从结婚到离婚到再婚的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幸福感流动的过程,它实现的是一个价值性的增值,无论是离婚也罢,再婚也好,它让你学会的是如何更好的生活。

中国的哲学,大体上是入世的,对于出世或所谓的退出江湖,总觉得是一种消极的态度,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无论是婚姻还是企业中的股权激励,退出机制都是极其重要的,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保障,是出了问题,能解决问题的有效工具,也是解决流动性提的关键所在。

所以,要正确的看待退出机制。离婚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退出机制的婚姻,跟一个情感破裂的人过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