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逐步渗透到经济的方方面面,公司的股东结构越来越复杂。从早期的老板独资,到核心经营人员合伙、投资人合伙、众筹合伙、上下月生态链的合伙、同行交叉持股的合伙等等,单纯以个人方式的自然人做股东弊端不断暴露,升级到法人持股是个不错选择。在法人持股众多模式中,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方式在实际案例中优势明显。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在此不赘述)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能防范风险,也能筹划税收
公司对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综合税率在10%-20%左右。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
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不同地区对合伙人企业的税收稍有不同,要将注册地放在有招商引资的税收低洼地区。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
李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