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邦咨询股权专家答疑:避免成为仇人的约定——股份协议
客户问题:
我的公司组建了一个新的装修公司,给了20%的股份,但是这个股份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我是按照协议的方式,签订了3年,人在股就在,人走股就没有了,还有约定了一下退出机制,不知道这个协议有没有效?
李明星老师精彩解答:
你的问题的核心是,既没有出资,也没有注册,只是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100%有效!并不是在工商局注册才有效,不注册双方签订的协议照样有效,属于公司的股东。
你这个股份是约定性的限制股份,方案设计的是比较完整的,虽然没有出资,但是属于真实的股份。在协议中加入了限制性的条款,并且设定了有效期和退出机制,这在实际上就类似于岗位管理股,享受岗位在职分红权,在职的时候享有,不在职就自动失效,只要协议的约束写的足够详细,考虑的足够周全,对你来说其实是没什么风险的。
另外,你签订的这个协议有效期是3年,也就是纯粹的给他一个虚拟股,在法律上可以享受20%的分红。在这里还需要约定一点:在其他人员需要激励或者引进新的投资人的时候20%的股份会不会被稀释?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稀释老板自己的股份。
这里面需要提到一点,大家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份,假如有三个人都注册了,一个占40%,剩下的两个每人占30%,如果在注册的时候没有约定,股东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就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定的。
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拿到的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其中,关乎自身利益的重要的一点是分红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股东之间提前商定好,比如40%的股份出资,可以享受60%的分红;另外就是表决权,出资40%并不代表你有40% 表决权,这就看股东之间如何约定了,事实上,99%的企业都没有约定。
另外关于股份的退出机制,股东之间也需要提前商定。如果没有约定,股东是有权利在股东之间甚至股东之外自由转让股权的,但是如果提前做了约定,转让方式就会受到限制,另外在约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股份能不能继承,一般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持股人离职、身故、发生意外等情况下是由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的,如果做出约定股份不可以继承,就没有继承权。
公司的章程就像是公司的宪法,需要在设立宪法的时候就把规则制定好。怕就怕不提前约定,如果只是做口头上的承诺就比较麻烦。
我们在做事的时候要“先小人,后君子,在进的时候先想好退”退出方式一定要提前约定好,如果没有约定,也许会沦为仇人的下场。经邦咨询股权激励专家介绍
李明星老师简介
连锁行业股权激励专家
经邦咨询合伙人,项目总监
10余年管理咨询,曾任职著名外企、证券公司
创立连锁行业“有限股权、无限分配”模型
创立激励“三段论”,建立核心员工事业生涯规划
曾为200余家企业提供过股权激励、管理咨询
咨询项目:
金诚信矿业、荣事达、华春集团、德汇地产、德佑地产、伊诚地产、cc英语、天行健教育、小主人教育、碧丽源茶业、百洋医药、九丰集团 、泛亚锂业、冀春能源、亚士漆、光大芯业、开源电子、飞新达机械、瀚川自动化、优耐特动力、莱亭设计院、WY设计院、柏星龙设计、汇城电信、盛华微系统、英科国际、维也纳酒店、良品铺子、维纳斯摄影、静博士美业、金蔷薇美业、网鱼网咖、狂神文体、丹娜贸易、凯力船舶、阿罗餐饮、湘味王、掌柜的店……